本报讯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3月30日,《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据悉,我省2007年就颁布实施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14年来,全省公共体育设施量质齐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9平方米;全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1640万;科学健身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省市县三级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实现全覆盖,人民群众的体育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与之相适应。”省体育局局长王勇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本次修订将原《条例》的六章、46条,修改为七章、60条。同时,不再设立我省全民健身日(6月10日)和全民健身周,统一在国家全民健身日(8月8日)普及、宣传、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公共体育设施一般情况下应免费向社会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时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开放时间应与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等等。
针对学校体育,《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配备体育教师;支持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 (据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