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第一次比较完整地阐述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基本内容,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的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经济新变化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符合当时中国的发展实际和规律,对党和国家的工作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伴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起步,伴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宣传,1953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有计划、成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迈开了步伐。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中共中央于1951年9月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提出:要重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发扬起来的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两种生产积极性;批评了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上存在的消极态度和急躁态度这两种错误倾向,要求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引导个体农民沿着互助合作的道路前进。这个决议草案经过一年多的试行,于1953年2月由中共中央作为正式决议下发。
由于工业建设的全面铺开,从1952年下半年起,全国粮食购销开始呈现紧张形势。1953年,粮食紧张情况有增无减,哄抬物价的风潮随时可能发生。面对这种严峻情况,10月,中共中央紧急作出一项重大决策: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配给,严格管制粮食私商。这一政策简称“统购统销”。具体政策为: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
10月,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很快缓解了粮食供求紧张的矛盾,但不能根本改变农业生产落后于工业发展的状况。中央认为,解决粮食紧张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农业合作化,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进行技术改革。此外,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国家要同上亿户农民直接打交道,核定各户余粮,动员各户交售,工作非常繁难。这也要求“把太多的小辫子梳成较少的大辫子”,把农民进一步组织到合作社里来。
1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从克服农业同工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出发,把逐步实行农业合作化作为农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务,提出初级社是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的适当形式,要求把发展初级社作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1954年底,全国互助组增加到近1000万个,初级社增加到48万个,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户增加到70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3%。在这里,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小私有基础上,因实行生产互助而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初级社是生产资料部分公有,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其特点是土地入股,实行按劳动力分配和一定比例的土地分红,比较适合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的状况,较容易为贫农、中农两部分农民群众所接受。高级社则是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这种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当时仅在个别地方进行试点工作,尚不宜推广。
到1955年春,全国初级社迅速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过猛,一些地方出现侵害农民——主要是中农利益的偏向,造成农村关系的紧张。为此,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等一系列指示,强调农村工作的一切措施,都必须围绕发展生产这一环节,必须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在粮食方面采取“定产、定购、定销”措施,安定农民的生产情绪;在扩展合作社方面,实行“停、缩、发”方针,一般停止发展,适当收缩,全力巩固农业合作社。经过整顿,全国共收缩了2万个社,巩固下来的65万个社,当年夏收有80%增产,开始转入健康发展轨道。
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接着实行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1954年又实行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销。统购统销政策与农业互助合作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实际上使国家掌握了私营工商业的原料供给和销售市场,从而直接推动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1955年夏季以后,围绕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中央领导层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争论。在此之前,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是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前进的,争论之后,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猛烈地加快了。
根据局部农村整社后的形势,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农业合作社到1956年春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得到中央政治局批准。1955年6月毛泽东从南方视察回到北京后,对农业合作化发展作出了新的观察和判断,主张修改计划,发展到130万个。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认为不妥,力主合作社要稳步发展。他提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进度相适应,发展不宜过快;群众觉悟水平和干部领导能力需要逐步提高,要求不能过急;目前合作化发展已经很快,存在的问题很多,应该着重做好巩固工作,为下一步的发展打好基础。后来的实践表明,邓子恢的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但在当时,毛泽东认为邓子恢的思想右了,是对合作化不积极。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严厉批评了邓子恢和他领导的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所谓“右的错误”。报告强调农村中“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为此,必须实行“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
10月,中共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会结束后,各地再次修订加快合作化步伐的规划,使合作化运动形成异常迅猛的发展浪潮。
1956年1月,入社农户由上年6月占全国总农户的14.2%,猛增到80.3%,基本上实现了初级社化。许多单干农民直接参加高级社,被喻为“一步登天”。到1956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入高级社的农户占87.8%。在短短几个月的群众运动高潮中,骤然完成由半社会主义合作社到全社会主义合作社的转变,全国基本上实现了高级社化。
手工业的合作化,在总路线提出以后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组织形式是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步骤是从供销入手,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生产改造。农业合作化的猛烈发展,也影响了手工业的合作化速度。1955年底中央提出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手工业合作化。实际上,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
1953年6月,中央确定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方针。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一是国家委托私营工厂加工订货,对其产品统购包销,工业资本家获取一定的工缴费,企业利润实行“四马分肥”(即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部分),企业虽然仍由资本家管理,但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国家委托私营商店经销和代销商品,商业资本家获取合理的批零差价和代销费。这些形式属于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外部的合作,并不触及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是公私合营,即国家通过注入资金和委派干部,使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合作,企业由私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和工人群众结合在一起掌握企业的领导权,资本家失去原有的支配地位,生产关系发生重要变化,便于劳资矛盾、公私矛盾朝着有利于劳方和公方的方向解决,有利于改进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在1953年底以前,以加工订货、经销代销为主的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在私营工商业中已有较大发展。随着粮、棉、油统购统销制度的实行,从1954年起,国家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由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发展,事实上也就是逐步改造其生产关系,使企业逐步走向社会主义的过程。1954年到1955年,扩展公私合营的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公私合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1954年12月,中央提出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1955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一部分行业先后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浪潮也很快席卷全国。1956年1月底,全国50多个大中城市相继宣布实现全市的全行业公私合营。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原定用3个五年计划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一再提前,在1956年内就实现了。
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遗留了一些问题。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对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但整体说来,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供稿单位:中共延安市委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