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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接上期)
  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公共交通路线,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落实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完善城市道路网络,推进智慧交通建设,加强交通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通行效能,减少机动车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核心区域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停车费动态调节机制,实施差异化收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绿色出行。
  第三十九条 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提升退耕还林成果,持续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全面推进国土绿化,不断提高林草覆盖率。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建设,规范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标准,促进城镇绿化总量增长。城镇绿化应当科学论证,减少植源性污染。
  第四十二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商砼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取洒水降尘或者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城区山体、河道开垦种植粮食、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大气的措施。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移风易俗,推进婚丧礼俗改革,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时段。在禁放区域和时段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尸体和废弃物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山体、沟道等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筑胶板、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料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