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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11月30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工作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部署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在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在其他年份,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一个专项报告,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综合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主要包括全市及市本级分类统计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国有资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重大国有资产权益调整,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总体效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资本服务全市发展战略情况;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全市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情况;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薪酬情况;国有企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主要包括国有金融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薪酬情况;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情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主要包括全市及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总量;资产变动、分布、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主要包括全市及市本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消耗和增量等基本情况;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实施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利用、权属和收益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效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报表。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资本服务全市发展战略等方面指标。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等报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全市发展战略等方面指标。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配置情况表、资产使用情况表、资产处置情况表等报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科学规范配置、节约高效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科技进步、依法依规处置等方面指标。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根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性质和特点,从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用途、价格、使用权、收益等方面揭示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状况,从实物和价值等方面反映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指标。
  五、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两个专项报告的起草等有关事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的起草等有关事宜;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等有关事宜。起草负责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时间汇总提供报告和资料,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将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报告,并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国有资产监督做好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强化调研监督,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活动有序运行。
  六、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视察或者调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要求情况;
  (二)有关法律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持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常委会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等,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以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将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纳入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依托延安市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之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信息实现互通共享。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信息。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组织业务培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组织建设,配备专业力量,提高履职能力水平。
  十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