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档次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登记
方式1: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我要参保”模块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相关参保信息。
方式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三、保险费缴纳
1.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1个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致贫返贫人员保留。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具体各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如下:
2.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度的欠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农村户籍2010年,城镇户籍2011年),60周岁及以上人员无需缴费。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含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3.缴费方式
参保人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微信、支付宝、“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大厅(现金)以及农行、信合、建行、工行营业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联“云闪付”手机APP等方式进行缴费。
4.历年补缴
(1)补缴申报:“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补缴申报;
(2)后台审核:系统自动审核推送税务部门;(3)完成缴费:通过任一缴费渠道补缴。
5.困难群体政府代缴(1)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允许个人不缴费,由政府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2)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政府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中、轻度(三、四级)残疾人由政府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3)部分县(市、区)也制定了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更加优惠的政策。
6.集体缴费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待遇领取
1.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3)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持有社会保障卡。
2.待遇申领
参保人员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我要领取”模块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社会保障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社会保障卡,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3.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社会化发放,终身支付。
(1)基础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164.5元/人·月。
②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补缴年限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③加发基础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含)-74周岁待遇人员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5元,对75(含)-84周岁待遇人员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元,对85周岁及以上待遇人员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由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除以计发系数139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仍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4.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1)待遇领取人员需每12个月(365天内)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我要认证”模块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逾期未认证的,系统将自动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2)无法通过手机APP认证的待遇人员,可采用网络视频、拍照等方式进行手工辅助认证。
(3)对确认失去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对确认多领的,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多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
(1)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经办机构或者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互转
(1)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选择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待遇。
(2)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待遇。
六、参保关系注销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除向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外,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