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涵盖那些人员?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俗讲,工伤保险就是我们常称的“五险一金”中的一种,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国家政策性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工伤保险缴费主体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三、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哪些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一)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
(三)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四)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外购药品费(因就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在其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费用除外);
(五)不符合规定在非延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所产生的康复理疗费用;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七)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的责任?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的费用由谁承担?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工伤保险》所称的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解释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