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点名单》 1937年10月5日,抗大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不成,开枪把她打死。经抗大副校长罗瑞卿向中央领导报告批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将黄克功逮捕收监。在审理这个案件期间,延安各单位围绕这一案件组织了讨论。有的同志认为,黄克功是红军的重要干部,对党是有功的,主张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有的同志认为,黄克功自恃有功,无视法纪,杀人者必须偿命。黄克功本人也写信给中央,他说,如果死刑必须执行的话,希望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不是死在自己的法场上。他要求给他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要死在向敌人的冲杀中。
1937年10月11日,延安城北门外陕北公学大操场,举行公开审判黄克功逼婚枪杀青年学生刘茜案件群众大会。
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曾用名黄佐超)、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出任公诉人。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长雷经天和抗大、陕北公学代表等4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共同组成审判庭。公审大会上,审判长雷经天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宣读了毛泽东于10月10日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信中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果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
随后,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本庭判决凶犯黄克功,因恋爱问题而枪杀革命同志刘茜,经公审,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洛甫(张闻天)参加了公审大会,并在审判结束后发表讲话,他强调:“革命队伍里的终身伴侣,首先应该在政治上、思想上有共同的信仰,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志同道合、情投意合才是夫妻间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找对象也不能要求对方十全十美,无论在恋爱过程中和结婚后,男女双方都应该互相尊重,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前进。黄克功与刘茜,都缺乏正确的恋爱观,以致酿成悲剧,这是革命队伍里的一大不幸,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张闻天传》)(选自石和平主编的《图说延安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