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封面
●《陕甘宁边区惩治汉奸、贪污、盗匪条例草案》内文 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惩治腐败的法规建设。1938年8月15日先期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试行一段时间后,于1939年正式颁布。1943年正式制定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边区所属之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之人员、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贪污论罪。(1)克扣或截留应当发给或缴纳财物者;(2)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图营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7)违法收募捐税者;(8)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之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以上行为以其数目之多少,发生影响之大小,文件还规定了具体惩处标准:(1)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3)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4)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5)贪污数目100元以下者,处1年有期徒刑或苦役,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处罚。同时还要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以抵偿之。
除了依法惩贪制度外,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干部管理教育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精简机构和俸以养廉制度。
颁布条例后,陕甘宁边区1939年查处贪污案360件,1940年644件,1941年上半年即下降为153件,整个边区社会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形成鲜明的对照。(选自石和平主编的《图说延安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