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为未成年人。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实施辱骂、殴打行为。2022年7月1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不成,再次发生冲突,赵某报警。2022年8月3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子长市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少年法庭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确认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已自愿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打造的利器。此案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将未成年人证言纳入证据范畴,是完善家庭暴力证据链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申请人面临的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依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送达当地妇联、公安部门,以司法力量提供全方位、全过程跟踪保护,有助于从更深层次防范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促进了案件后续的调解处理,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