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的重要方针政策。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在从内战向抗战转折的重要历史关头,中共中央对大政方针作了一系列调整,开始注意到抗战与民主的密切关系,党中央和毛泽东及其他领导人就民主政治问题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及讲话,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顽固派践踏民主、摧残人权的种种罪行,并阐明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人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这些重要的论述,成为抗日根据地制定人权条例与开展保障人权活动的理论指导。
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公布了由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个纲领总结了抗战以来边区政权与法制建设的经验,以边区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一切抗日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并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的法制建设任务。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保障人权的口号。这是在外敌侵略之时,国共合作之下,各个革命阶级最容易接受的形式,同时也是建立抗日根据地新的革命秩序的需要。以陕甘宁边区为例,在保障人权条例制定实施之前,由于长期的分散独立作战形成的游击习气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不仅政府部门的少数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就是一些司法干部对于保障人权的意识也很差。加之第二次国共合作局面的形成,国民党统治区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的渗入,一些区乡和部队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他们“对群众打骂威吓,任意拘捕捆绑,滥用刑讯以及随便砍伐树木、侵占土地房屋、敲诈勒索”,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财产,造成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影响了党和边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针对这种情况,在1940年3月,毛泽东就批评说:边区的革命秩序还不够好。据此,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立即着手整顿法纪,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并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1.分析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力争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2.明确了七项人民权利,真正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3.严格划定行政、司法和军队的职责权限,拘捕和审判依法统一由司法公安机关行使。在此基础上,边区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保障人权的各项法规,对于妨害生命与人身安全等罪行都依法惩处,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财产,维护边区良好的革命秩序。
1941年11月6日,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代表们讨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2月,该条例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实施。这个条例集中地反映了《边区施政纲领》中确立的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用22条的篇幅对保护边区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财产权利,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保障边区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对建立边区新的革命秩序,调动广大人民生产和抗战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选自石和平主编的《图说延安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