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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凸显五大亮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安全规范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未来应当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单列了一章,分别从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设立方法、经办费用来源、内部管理制度、数据保障、权益记录、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流程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此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社会保险法》中经办制度进行了细化。
  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制度日趋完善和规范,但是仍然存在各险种经办制度“碎片化”、社保与其他行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畅、职工和居民跨地区跨领域就业和迁徙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有待于国务院协调统一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各部门的职能,以高位阶的立法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同时,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应运而生。从内容上看,《条例》在已有的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开展了制度设计,凸显五大亮点。
  划定职权,尊重各险种实际情况
  《社会保险法》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保险类型方面,2018年机构改革后,五项社会保险分别由人社部门、医保部门负责管理;在行政层级方面,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多为市、县统筹,正在巩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为了克服社会保险经办立法“碎片化”,《条例》一方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人社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由医保行政部门主管,另一方面也授权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社部门,根据当地的统筹层次情况设立经办机构。既符合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部门划分,也尊重了各险种的实际统筹情况。
  分级审核,确保安全规范
  社会保险经办中涉及的业务也有轻重之分,其中提前退休、一次性补缴、待遇发放,以及在第三方购买模式下向服务和实物提供机构支付资金涉及基金收支,系欺诈骗保案件的高发领域,属于重点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应当视业务类型多级审核。《条例》要求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逐级审批重点高风险业务。此要求是践行社会保障制度安全规范目标的重要举措。
  共享信息,保障参保人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事务涉及政府社保、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等多个部门,同时参保人在多地就业迁徙时,还需要各地的多个行政部门协同配合办理社保业务,因此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条例》明确要求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各地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单位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有助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参保人的情况,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
  另外,《条例》还创建了经办的新模式,在资格认证方面以信息对比为主,待遇享受人员可以选择社会化服务或者远程认证服务,由此保障了参保人的信息权益。另外,《条例》进一步要求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参保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对申领生育津贴支付的时限压缩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这是落实2020年出台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重要举措,有效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
  优化经办服务,实现高效便民
  社会保障行政是典型的给付行政,系以向公民提供服务和待遇为主的行政方式,应当以便民和高效为基本原则。《条例》分别在6、14、15、28、3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同步办理、职工和居民医保跨地区跨险种关系转移办理、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即享受待遇、社会保险与其他政务协同办理、参保人和单位身份证明限定、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其他功能加载等制度,在为参保人和单位提供优质经办服务的同时,也优化了营商环境,节省了公共资源。
  确立诚信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提出了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社会保障领域的信用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条例》正式确定了社会保险领域的失信认定制度和失信记载制度,并授权人社和医保行政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并明确记载失信行为的机关是社保经办机构。此规定提升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可以对参保、缴费、服务提供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下一步,各地经办机构将根据《条例》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自身规范管理,加强审核结算和核查,切实发挥好协议管理效能,强化违约责任处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切实维护好参保群众的利益。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