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志敏
为了更好贯彻实施《仲裁法》,加大仲裁宣传推广力度,提升仲裁业务社会知晓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5月17日,本报首期《圣地仲裁之窗》专访了延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侯玉萍。侯主任从不同角度向市民朋友介绍了仲裁制度来源、概念、特点和延安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情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期,我们再次邀请延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侯玉萍,让她为大家谈谈仲裁是如何办案的。
记者: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侯玉萍: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各自从《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也未委托指定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记者: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侯玉萍: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记者:仲裁裁决作出后,对同一争议是否还可进行诉讼?
侯玉萍:不可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侯玉萍: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记者:“执行难”是很让人头疼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
侯玉萍: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因为其公平合理,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国内仲裁案件,如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为了使裁决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当事人还可在申请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记者:请您谈谈,下一步开创圣地仲裁工作新局面,有哪些思路和举措?
侯玉萍: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发展道路。
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实施方案》。把贯彻落实两个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延安仲裁委、仲裁从业人员深入学习、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是狠抓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化试点、示范点建设,推进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仲裁机构硬件建设和软实力水平。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确保程序公正,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突出仲裁优势,高效快捷地审结案件。严格案件审查程序,确保实体公正。对疑难、复杂、特别重大的案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为仲裁庭提供可参考的意见。通过层层把关,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
四是不断创新办案思路,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追求案件的实际社会效果。只有仲裁法律文书得到履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得以实现,仲裁的权威性才完全彰显。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进行业协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打造仲裁良性发展氛围。
五是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打造圣地仲裁论坛,形成陕北仲裁服务品牌。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支持仲裁委员会“走出去、请进来”,推动仲裁机构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内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提高延安仲裁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记者:侯主任,老百姓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更多地了解仲裁?
侯玉萍:可到延安仲裁委现场咨询,地址在延安市司法局大楼1楼、3楼,也可以拨打电话:0911—8061172、8061182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