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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5日
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嘉宾张晶晶
  主持人杨萌萌: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对办结案件进行评查,是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重要举措。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倒逼办案质效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期《检察院线》邀请到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员额检察官张晶晶,来为大家普及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杨萌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张晶晶: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保障,而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司法机关提供能力提升和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实现对办案质量的事后监督。
  杨萌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遵循什么原则?
  张晶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则就是公正、公平、全面,坚持客观分析和真实反映。
  公正是案件质量评查的保证。评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公正无私。
  公平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评查工作要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带有任何偏见,必须严格依法、依据事实进行评查。
  全面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充要条件。对案件法律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链条等方面全方位进行评查。
  杨萌萌: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哪些内容呢?
  张晶晶:总体来说,案件质量评查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与排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几个方面内容来进行。
  (一)证据采信与排除。重点审查:第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规范、合法;第二,证据分析是否严谨、合理、合法,明显矛盾的证据是否充分阐述并合理排除,瑕疵证据是否给出明确补侦方向并依法补强;第三,证据运用是否恰当,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二)事实认定。重点审查:第一,当事人、时间、地点、手段、数额、数量、次数、后果等涉及定性的具体事实要素是否有遗漏或者错误;第二,案发经过、自首、立功、赔偿、和解等涉及量刑的情节事实是否有遗漏或者错误;第三,是否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情节,造成严重后果。
  (三)法律适用。重点审查:第一,定性是否准确,如刑事案件的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准确;第二,定量是否准确,如刑事案件的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认定是否准确;第三,法律条款引用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四)办案程序。重点审查:第一,是否有管辖权;第二,是否有回避情形;第三,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第四,是否依法告知权利义务、送达法律文书;第五,是否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等。
  (五)文书制作和使用。重点审查:第一,文书的名称、类型、文号是否正确;第二,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语言表达是否合乎逻辑;第三,文书中记载的姓名、时间、地点、手段、数额、次数等主要内容与证据材料是否一致;第四,文书内容是否存在遗漏、错误、相互矛盾等情形;第五,文书中签名、盖章、文字、符号等是否存在不规范、遗漏或错误。
  (六)释法说理。重点审查:第一,是否开展了释法说理;第二,释法说理的形式是否得当、时间是否及时、内容是否规范、效果是否良好。
  (七)办案效果。重点审查:第一,是否有良好的政治效果;第二,是否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第三,是否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八)落实司法责任制。重点审查:办案组织、案件分配、办案权限、文书签发、监督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杨萌萌:案件质量评查涉及办案的方方面面,内容评查之后,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怎么来认定?
  张晶晶:评查结果会根据存在问题数量和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对案件质量作出等次评定。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四个等次。根据《陕西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为瑕疵案件或不合格案件:(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不明确或者发生变化的;(二)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对同一事实、证据的认定或者同一法律适用,有重大认识分歧的;(四)其他不宜评价为瑕疵、不合格案件的情形。
  杨萌萌: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哪些案件进行评查呢?
  张晶晶:案件评查范围具体包括:重点案件评查、常规案件评查、专项评查和交叉评查。重点案件评查是指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在流程监控等管理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程序违规、不当干预、缺少制约程序等问题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开展评查。
  各业务部门已办结案件均是常规案件抽查范围。根据省院的相关规定,每位检察官当年被抽查的案件不少于本人当年办案量的5%,且最低不少于2件。
  专项评查是指针对涉及民生民利、群众关注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不起诉、不批捕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犯罪案件等专项案件或办案特定环节开展评查。
  交叉评查多数是省院、市院组织的,当然也可能是本院本部门员额检察官之间的交叉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