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纪委监委通报了该区黄丰镇中和村原村委会主任马永怀等人帮助他人伪造合同的案例。
2016年,黄丰镇中和村二组组长胡志安帮助区房地产服务中心职工陶芳伪造了一份黄丰镇中和村二组60亩果园承包合同,并帮陶芳联系时任村委会主任马永怀签字盖章。马永怀在明知承包合同是虚假合同的情况下,仍在合同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陶芳利用该虚假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40万元。
2018年5月31日,彭山区监委给予陶芳开除公职处分;2018年6月14日,彭山区纪委分别给予马永怀、胡志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分析点评
本案中,马永怀、胡志安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对陶芳伪造合同的行为非但不制止,还帮助造假,为陶芳利用虚假资料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从而骗取银行贷款提供了帮助。他们违反了党纪,触犯了刑法,自尝苦果。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增强纪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基层“小微权力”是公权力的“末梢”。当前,村级经济事项越来越多,村组干部的责任越来越大,公章分量越来越重。然而,有些村组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抹不开情面,凭主观意愿办事,无视纪法的存在,公章管理混乱、使用失范等问题屡见不鲜,“公章上的腐败”也时有发生。
公章虽小,却是公权力的象征,它承载着各级组织的公信力,其严肃性不容破坏。一个公章盖上去,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进一步警示我们,公章姓公,必须建立完善基层公章保管、使用、登记、监督等制度,建立公章使用台账,详细登记每一次盖章事项、盖章日期、签署人等信息,让公章盖得明明白白,让“小微权力”运行受到强有力的监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