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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4日
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基本案情】
  罗某,某地农业银行业务员,中共党员。当地农民方某、孙某等人申请副业发展贷款。贷款成功后,罗某觉得有恩于对方,向对方索要“好处费”。方某、孙某等人拒绝后,罗某遂要挟对方提前偿还贷款,多次强行索要对方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另外,罗某还有多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案件评析】
  受贿数额是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事由、情节等具体认定。案例中罗某多次索贿,涉嫌受贿罪。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情节+数额”的贿赂犯罪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列举了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八种情形,包括“多次索贿的”。这里的“多次”没有时间限定,不论时间长短,凡是基于具体职务行为索要贿赂的,均应一并纳入犯罪处理。本案中,罗某多次索贿,虽然数额不足三万元,但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涉嫌构成受贿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