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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7日
延安时期党领导政法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
闫伟东 霍钰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起,政法工作就是党执政的重要权力机构,为党执政提供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
  延安时期党的政法工作单位健全。1935年10月随党中央进入西北革命根据地的政法工作单位有三个,国家政治保卫局、司法内务部(1937年2月分设司法部、内务部)、工农检查局。随着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政府成立,三个政法工作单位改制并重新组建为中央社会部、边区高等法院、边区保安处(西北局社会部)、边区高等监察处(先后设置在边区保安处、边区高等法院内)。由分散到集中,边区成立了一些法律法规研究机构。
  延安时期党的政法工作主要体现在边区,边区的政法工作单位都是边区政府政权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延安时期党形成了“一元化”领导体制,领导方式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下,延安时期的政法工作严惩了汉奸、土匪等,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公平正义,巩固了民主政权,增强了党的执政基础,壮大了党的政治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利益,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
  (一)实现了政法工作平稳转变
  延安时期党的政法工作由“法律革命”实现“革命法律”转变,形成新民主主义政法工作特色。延安时期之前,党领导下的政法工作是为工农政权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全力消除被剥削被压迫社会问题,为红色政权的发展和生存提供强大的法制保证,为革命斗争的迅猛发展注入了深厚的阶级感情,凝聚了强大的阶级力量。延安时期党的政治目标发生了变化,党领导下的政法工作是统一战线性质的,着力团结边区内部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人士,全力消除各种社会因素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维持和谐稳定,凝聚一切力量,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取得胜利提供强大动力。随着党的政治目标发生变化,政法工作单位的性质和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这是法律革命。1937年8月,中国共产党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宣布废除一切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就是法律革命的动员令。1937年10月在审理黄克功枪杀刘茜时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指出“不允许任何人有丝毫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是革命法律的具体内容。在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时期,法律对于阶级成分不同的犯罪者,规定了同罪异罚,并照顾对革命有贡献的人。这是当时历史条件和王明“左倾机会主义”影响的结果。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是对旧法律直接的破除。1944年推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政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成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政法工作的特点,坚持执行党的政策和法令,尊重民风民俗,广泛深入展开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办理案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政法工作完全符合抗日民主根据地(解放区)和人民的需要,满足抗日民众对于法制化的要求,彻底解决人民的具体实际问题。
  (二)政法工作逐渐走向成熟
  延安时期是党的政法工作逐渐走向成熟时期,标志就是实行了“宽大政策”和“教育感化”。延安时期之前和延安时期初期,政法工作有“过头”和“过火”现象发生。特殊表现在“肃反”问题上,重口供不重视证据,不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快速“严肃惩办”,这是政法工作不成熟的突出表现。延安时期,逐渐杜绝了政法工作中“幼稚”现象的发生。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39年至1941年政府工作总结》中指出:“对于犯人不采取‘报复’与‘惩办’主义,而注重政治教育和感化”。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对于汉奸分子,除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1941年下半年到1942年一段时间,有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宽大政策,忽略了镇压的一面,发生了右的倾向,引起边区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中央于194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纠正了错误倾向。经过几年的实践,到边区政府后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这就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10月10日)。政治教育和感化改造那些次要的轻微犯罪分子,从而缩小打击面,减轻了政法工作强度,给与了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愚昧的、有回头转意的违法者忏悔与改正的机会,使法制社会建设更显得有人情味。在党的领导下,延安时期党的政法工作为构建新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营造了温馨和谐的社会秩序,为党局部执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使政法工作在丰富的实践经历中成熟起来。
  (三)政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政法工作带有强制性,只有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才能堵塞漏洞,公正公平用法执法,使公众信服。延安时期之前,特别是党中央初到西北革命根据地之际,政法工作秩序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法工作显得分散,甚至各个部门、系统有各自为政现象。延安时期党严格要求政法工作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执法程序。西北局规定:“为了防止随便捕人影响党的政策,关于逮捕人犯手续应有明确规定,以便各地易于执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在指导实践中,西北局将边区施政纲领具体细化,规范政法工作单位工作。例如,1941年5月13日《边区中央局关于锄奸政策的指示(草案)》规定:“乙:逮捕权力:(1)逮捕汉奸、敌特、反革命分子,一定要有真凭实据,经过一定机关批准后,通过政权交锄奸保卫机关执行。(2)逮捕乡村人员,需经当地乡政府批准,如是党员,需经当地区委批准。乡级政府、区级政府、县级政府、分区政府的干部或党员,需经上一级政府或党组织批准……。(7)在战时特殊紧急情况,对地方或军队中有汉奸敌特之遂犯,或正在进行汉奸行为,并有真凭实据者,该当事机关或部队不不及报告上级履行上述手续时,可由当事机关或部队中之军政党和保卫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处理之。但事后必须按上述手续呈报上级批准追认;如上级否决,得犯人立刻释放,由原主持人负错误之责。”等等。延安时期,党从拘捕、审判、保障人权、审级与管辖、监督制度等方方面面,规范了政法工作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杜绝了徇私枉法,使政法工作得以公开公平公正,使党领导下的政法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奠定了新中国政法工作基石
  延安时期党领导下的政法工作为新中国政法工作奠定了坚固的基石。一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新民主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延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体现在边区,在党中央的领导和指导下,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在延安时期经过实践检验,探讨形成了适合抗战团结需要,适合民主政治需要,适合根据地(解放区)民俗民风需要,适合维护抗日民众切身利益需要的新民主主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64个类别1020多项,涵盖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成为开展政法工作的法律依据。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这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政法工作提供了基本准则,维护了党领导下人民解放区的和谐稳定,为新政权的建立和稳固提供了法制保障作用。二是为新中国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政法干部队伍。延安时期,边区是党中央所在地。以延安为基地,党培养了大批政法干部。1940年之前,边区对政法干部的培养采取短期培训方式。1940年7月边区行政学院成立,内设法律系,是延安时期高等干部学校设立的第一个法律专业,学员主要是边区各级在职司法干部。1941年9月延安大学正式成立,边区行政学院法律本科专业并入延安大学法学院(后改为法学系、司法系),成为边区培养法治人才的专业院系。1943年1月西北局高干会结束后,边区所有高等院校统归西北局管辖,按照西北局要求,延安一些高等院校开展不同形式的政法干部教育。同时,延安时期西北局在边区还开展在职干部教育,包括政法工作单位,每天学习两小时。边区高等法院和边区保安处等还举办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延安时期,党在边区培养了一大批政法干部人才,成为新中国政法工作的骨干和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