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郭延丽)6月26日上午,市中院对被告人吉某某、高某某、穆某某、郭某贩卖毒品、被告人孔某某运输毒品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孔某某受人指使,将包装后的58粒毒品吞入腹中赴西安与同案犯高某某等人交易,到达西安咸阳机场后被抓获。孔某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12.74克;同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乘坐被告人郭某驾驶的车至某酒店门口,从上线处花费4.2万元购得海洛因120克,穆某某、郭某受高某某指使出售毒品,案发后侦查人员在穆某某家中缴获海洛因77.85克;同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立功,向被告人吉某某求购毒品,并协助抓捕前来交易的吉某某,现场缴获海洛因801.96克,从吉某某家中搜获海洛因1051.72克,以上海洛因共计1853.6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高某某、穆某某、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孔某某以“体内藏毒”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地位、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以被告人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余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市中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在加大打击力度和强化禁毒宣传的同时,切实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下一步,市中院将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及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为深入推进禁毒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