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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工伤预防 为你护航
——工伤保险政策解答(三)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们一定要了解的社会保险制度,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致残时,工伤保险可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辅助、训练、辅导、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工伤职工的功能,以消除或者减轻工伤造成的后果,改善工伤职工参与劳动就业等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康复?
  答:职工工伤后,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任职、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处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的,可申请工伤康复。
  三、如何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
  答:工伤职工可通过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二)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四、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是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二是停工留薪待遇;三是伤残待遇;四是工亡待遇。
  六、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七、在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暂停享受医疗待遇)。
  八、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答: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待遇调整等内容。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计。
  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那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本人工资(指工伤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职工直接工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51821元)的20倍(1036420元)。
   十二、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陕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十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