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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1日
工伤预防 为你护航
——工伤保险政策解答(四)
  工伤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普遍关注的工伤保险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按月发放,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有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保障的情况下,随着社会收入水平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支付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因此,相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一次性领取。
  二、工亡待遇的种类和领取范围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对家庭而言无异于天塌地陷,不但给亲人造成巨大的创伤,而且会影响或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工亡职工离世后留下的孀妻弱子、白发父母,将因此变故而使生活陷入举步维艰、难以为继的境地。因此,合理安排好工亡职工的“身后事”,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失有所助,至关重要。《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亡待遇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职工因工死亡(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直接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即强调死亡和工伤具有因果关系)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可能是因工伤导致死亡,也可能是由于非工伤的疾病或其他意外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哪些人?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五、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哪些资料?
  答: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三)《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
  (四)《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非必要)。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办机构应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暂无法共享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经办机构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核定每名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若工亡职工有多名符合条件供养亲属的,优先核定配偶应享受待遇金额,剩余部分由其余符合条件人员平均分配。
  八、涉及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审核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九、涉及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答: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实际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
  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
  十、工伤保险待遇应怎样调整?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十一、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何查询工伤保险参保信息?
  答:用人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经办窗口、自助终端、陕西社会保险App、电子社保卡、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