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宾梁建珍 主持人杨萌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减少管理成本,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以委派、借调、抽调等形式安排到两个或者多个与其具有关联管理的企业工作,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具体属于哪个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选择哪个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在身边》邀请到富县人民法院梁建珍,跟大家聊聊企业混同用工的概念、情形及法律救济途径等,维护劳动权益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杨萌萌:什么是混同用工?
梁建珍:混同用工通常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同时与同一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因用工主体不明确,难以分辨劳动者与哪家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该现象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在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的运营中,有时会出现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共同使用一个劳动者,并对其实施劳动管理的现象,我们称之为混同用工。这种用工模式在关联企业之间尤为常见,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中。这种模式下,关联企业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劳动关系、工龄计算、社保支付、工资发放、工伤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采取一些策略,以此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规避法律责任。
杨萌萌:混同用工有哪些典型的特征?
梁建珍:一是人员混同,这体现在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如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等职位的重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的共享或交叉任职。二是业务混同,关联公司间往往从事相似或大部分重叠的业务,这些业务活动并不完全基于各公司的独立意志。它们之间的业务关系可能紧密到难以区分其真正的业务归属。三是财务混同,这表现为公司间使用同一账户或资金的大额互相占用。公司的账目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的账目混杂,难以清晰界定公司的财产。关联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不当的财务操作,如经营效益的随意划分。
杨萌萌:分公司能否独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梁建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杨萌萌:总公司或分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是否存在多重劳动关系?
梁建珍: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目前是有条件地承认多重劳动关系。因此,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如公司与分公司混同用工过度严重,无法识别主要用工单位,且公司明显存在恶意利用规则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可以认定劳动者与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
杨萌萌:混同用工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梁建珍:虽然不同的地方对混同用工下的劳动关系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的处理,但是对于劳动者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上,各地普遍认为,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其中任何一家关联企业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不享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杨萌萌:遭遇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梁建珍:在混同用工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约定优先,防患未然。因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类型、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不同企业之间来回调动,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转移的通知或者签署三方协议予以明确劳动关系。二是收集证据,积极举证。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应尽可能熟知用人单位的组织架构,关心用人单位发布的重要文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劳动规章制度等相关证据,当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要学会积极举证,用证据维权。三是研究法律,依法维权。目前各地司法机构对于混同用工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劳动者通过强化学习和寻求法律帮助等方法,深入了解混同用工的相关规定,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