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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6日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 嘉宾崔文博

  主持人杨萌萌: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这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对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近年来,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民间借贷与人民日常生活紧密联系了起来,本期《法在身边》邀请到黄龙县人民法院崔文博,为大家普及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杨萌萌:法律上对于民间借贷是如何定义的?
  崔文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达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担保有效,但利率不得超出要求的有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要求,遵照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杨萌萌: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应该如何应对?
  崔文博: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常见的问题,比如:1.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2.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3.逾期利息怎么计算;4.债权转让,债务加入等。
  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问题,我们在出借或者向朋友借款的时候,应当对于利息有明确约定,并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否则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杨萌萌:民间借贷是有诉讼时效的,你能展开细说一下吗?
  崔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大致分为以下情况:1.如果借款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如果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3.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应重新计算;4.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杨萌萌:你前面提到逾期利息,那么这个逾期利息我们应当如何主张?
  崔文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规定没有利息指的是借期内没有利息,并非没有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杨萌萌:什么是债权转让和债务加入呢?
  崔文博: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是一个人的债务,现在有另外一个人愿意帮忙一起偿还。
  杨萌萌:债权转让是没有限制的吗?
   崔文博:债权转让大部分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债权是合法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前有约定不得转让,那这个债权就不能转让,债权转让的时候不得改变债权内容,不能违法。民间借贷要控制风险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正当;2.签订书面协议一定要妥善保存;3.提前还款要说清;4.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