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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应遵循经办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精细化的原则,充分利用“互联网+人社”服务平台与“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推动经办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分级经办,实现与其他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数据协同。并逐步建立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实时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
  第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和规范全省业务经办。市、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细化办事指南和经办流程。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受委托开展工伤保险服务的其他协议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
  第二章 业务通则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对象包括:
  (一)陕西省内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陕西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
  (三)已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七条 本规程涉及需要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凡能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获取的,或依规能通过以信用为基础的书面告知承诺替代的,不再要求提供。
  第八条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陕西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表2-1)或网上认证结果,为单位经办人匹配业务办理权限。用人单位经办人按照授权、个人凭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经办窗口办理业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线上或全省任一经办机构查询和打印权益记录。
  第十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推广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应用,构建“数字化”认证、管理和应用体系。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使用全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息管理系统产生并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均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处理、反馈。审核过程应以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审核为主,减少或避免人工审核。确需人工审核的业务,需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存在的风险程度,设置审核等级,匹配多层级权限。
  已审核通过的业务按照流程、规则进行处理,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包括费率浮动)、待遇核发等各项业务核定办法和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审核结果、停止发放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做出决定的经办机构提出复查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业务需要留存的有效资料包括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或个人签字的资料单据;需留存复印件资料的,由资料提供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或个人签章(签字)确认。
  第三章 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保,中央驻陕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所在市(区)参保。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人员,按建设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提供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跨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
  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用人单位办理登记信息,或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的文件等材料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所需登记信息无法共享获取的,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3-1)、《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表3-2),并提供登记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参保时间、特殊单位类型、企业划型、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授权委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经办窗口申请,完成职工参保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口性质、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居住)所在地。个人参保日期原则上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实际主要经营范围,对照有关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规定,确定其工伤行业风险类别。
  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第二十二条 对在省外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申请在本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其在省外的参保缴费证明。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未通过变更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材料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单位名称、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证照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经办机构需审核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3-3);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单位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编制人数、证照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开户许可证;
  (四)机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供批准改制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参保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等重要信息变更时,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表3-4),同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完成个人登记信息变更;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自行办理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人员增减等变更登记。线下办理时,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表3-2)。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个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或终止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增减业务时,应据实申报增减原因。增减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新参保、续保、关系转移、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移居境外等。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用人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申请注销。经办机构接到注销申请后,应审核以下资料,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陕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3-5);
  (二)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未完待续)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