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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实践及经验启示
霍雯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现实来看,依法治国在1997年才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但从历史上来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实践探索开始的。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在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尝试以法治方式治国安民,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厉行法治建设的历程就是对法治的一个不断探索与实践的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实践的历史条件。一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逐步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体系和民主制度,为新民主主义法治实践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政治条件;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其所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实行土地革命,在实践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同时,为新民主主义法治实践的构建提供了经济条件;三是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重视运用先进文化引领前进方向,自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1940年《新民主主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正式形成,为新民主主义法治实践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文化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实践的历史脉络。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宪法。在此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颁布了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中确定的省自治原则,在此指导之下颁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此外,土地革命时期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修订土地暂行法》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土地立法的根本原则,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思想。从抗日战争时期的以“减租减息”为土地立法指导思想,到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法大纲》的颁布,标志新民主主义土地法的完善。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到抗战前期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到《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可以说从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初创阶段)、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发展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华北等解放区(完善阶段)由于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革命的形势、任务、目标各异,革命根据地所进行的法治建设与前一时期相比,既有传承,又有发展。在这三个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呈现由初创走向人民民主法治的阶段性特征。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实践的经验启示。一是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就确立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法治实践的探索中,提倡平等、自由、人权,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自觉践行“以民为本、民利至上”的价值理念,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主体为价值导向,贯彻了群众路线的根本工作方法,培养了一大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干部,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三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创制史无前例的人民民主法治的过程中,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专门设立中央调查研究局,从立法到司法都贯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四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根据地的法治实践始终把政治放在首位,其法治工作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以党的政策为基本方针。从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司法理念、制度创新、基本原则经验中进行借鉴与思考,总结其法治建设的经验启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单位:延安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