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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2日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 嘉宾韩雨君

  主持人冯珮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由此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本期《法在身边》栏目邀请到延长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韩雨君为我们解答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冯珮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韩雨君: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并且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冯珮珮:在何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韩雨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冯珮珮:可以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吗?
  韩雨君:借期内利息是指当事人之间自主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利息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冯珮珮:对于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韩雨君: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冯珮珮:对于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逾期利率约定不明的,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韩雨君: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还需注意,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冯珮珮:砍头息是什么?
  韩雨君:就是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若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冯珮珮:保证期间是怎么计算的?
  韩雨君: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法定的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法定保证期间分为一般保证中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两类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冯珮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韩雨君: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冯珮珮:保证期间是否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韩雨君: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冯珮珮: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吗?
  韩雨君:可以,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方面能够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预防案件执行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激发当事人处理案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促进案件和解、调解。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于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又称诉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冯珮珮:案件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吗?
   韩雨君: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另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冯珮珮:民间借贷中的债权可以继承吗?
  韩雨君:出借人死亡,其生前的债权并不会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债权并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但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冯珮珮:那如果债务人死亡,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偿还吗?
   韩雨君:并不完全是这样,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冯珮珮: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很常见,对预防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有什么建议吗?
  韩雨君:1.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借款人也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2.明确约定借款事项。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一定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
  3.保留出借及还款凭证。如出借及还款应尽可能地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