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贺金霞)12月17日,富县法院召开执行案款兑现大会,现场向69名抵押债权人发放执行案款22400750.9元,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
今年6月21日,原告邱某某、李某某等62人诉深圳市某开发(集团)公司、富县某果汁公司、陕西某果汁集团股份公司、深圳市某发展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经富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深圳市某开发(集团)公司、富县某果汁公司等4家公司支付原告邱某某、李某某等62人集资款4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深圳市某开发(集团)公司、富县某果汁公司等4家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8月29日,62名申请执行人向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月,富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富县某果汁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材料等。查封后,该院对其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于10月27日拍卖成功,成交价格25122485.6元。因该财产抵押权人涉及14名案外人,该院于11月12日向14名案外人发出公告,要求其申报债权。后经该院核查,7名抵押债权人的案款已在陕西省礼泉县法院执行完毕,故依法确定69名抵押债权人参与本次案款分配。
11月15日、25日,富县法院先后召开两次听证会,69名抵押债权人参与听证 ,并 达 成一 致 意 见,拍卖 款25122485.6元,依法扣除案件评估费、税款等费用,剩余22400750.9元,按照56%的比例依法计算出69名抵押债权人领取案款金额。12月17日,富县法院召开执行案款兑现大会,现场向69名 抵 押 债 权 人 发 放 执 行 案 款22400750.9元。至此,69名抵押债权人的执行案款全部发放到位,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