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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解读担保制度下的权利和利益

  主持人冯珮珮: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做生意、买房还是朋友借款,都可能涉及担保。但很多人因为不了解法律,好心帮忙却背上了巨额债务,抵押了房产却无法维权。而有一部分人,自己的债权有足够的担保,最后却依然无法实现债权。本期《法在身边》特别邀请到志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丽梅,跟大家聊聊关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
  冯珮珮:怎样识别保证类型呢?
  张丽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于担保的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了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等。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证类型从《担保法》规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推定为一般保证。大家在注意这个变化的同时,也要明白怎么去识别保证的类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例如:某借款合同中约定“丙方为本次借款担保,并承诺借款人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如甲方到期不偿还借款,由丙方代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金和利息”。该约定符合上述“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之一是关于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中的关键字眼是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是债务人“不”履行。如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冯珮珮:如何理解保证期间呢?
  张丽梅:保证期间,通俗讲,就是“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准确地说,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由于保证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因此,债权人只能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超过该期限,承担保证债务已经不是保证人的合同义务了,所以,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既然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请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义务。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与一般合同的履行期一样,当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依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如上述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冯珮珮:保证期间的类型有哪些?
  张丽梅:保证期间的类型,可以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法定的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法定保证期间有:(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期间。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为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6个月。
  冯珮珮: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指的是什么?
  张丽梅:是指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冯珮珮: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张丽梅: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而不同。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方式。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应当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主动进行审查
  保证期间届满后,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在此情形下,尽管主债务依然存在,但债权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而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但对于保证期间,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其届满的后果是保证责任消灭,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