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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失业保险筑防线 稳定就业惠民生
  编者按: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失业保险虽被称作“小险种”,却承载着“大民生”的重量——它既能为失业人员筑牢生活保障底线,又能通过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为市场主体稳岗赋能,堪称社会的“减震器”与“稳定器”。本期“红色社保·政策之窗”专门梳理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读参保缴费、待遇申领、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关键内容,旨在扩大政策知晓覆盖面、提升政策惠及精准度,真正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守护民生的温度与推动发展的力量。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军队文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转移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或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通过企业参保登记模块线上办理,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单位职工参保情况发生变更后,参保单位通过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参保人员新增、暂停业务。职工跨省转移的,可自行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转移申请。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全口径城镇职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口径城镇职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2025年12月31日前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3%缴纳。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按月登录社保管理客户端(或到税务窗口)申报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费记录,参保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参保缴费情况。
  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返还对象: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返还条件(以下条件同时具备)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审核时月均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不超过50% 。
  3.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4.返还用途: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5.返还程序:除劳务派遣单位需“自主申请”外,其他企业采用“免申即享、企业确认”的经办模式,经社会公示后拨付企业对公账户。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6.有关问题:
  (1)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严重失信单位和中介机构代理不予受理。
  六、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除劳务派遣单位
  需“自主申请”外,其他企业采用“免申即享、企业确认”的经办模式。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七、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补贴条件(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取得的证书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中查询。
  3.补贴标准和次数: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不得超过1次,同一职业(工种)等级不可重复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级别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4.申领时限和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陕西社会保险App、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领,也可在政务服务大厅161窗口线下申领。
   八、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保险金
  1.领取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参保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延安市当前为1845元/月(如发放期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计发)。
  3.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3个月;满2年领取6个月;满3年领取9个月;满4年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领取18个月;满10年以上领取24个月。
  4.领取方式:可通过“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陕西社会保险App、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领,也可在政务服务大厅161窗口线下申领。
  5.待遇终止:出现应征服兵役、重新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待遇终止发放。
  6.特殊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相关责任:因未参加失业保险、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无法领取(无法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本人不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程序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缴费;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短信告知原因。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按当地代缴标准和个人实际缴费就低支付。对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需本人自行暂停居民医保并电话告知失业保险机构后,方可为其代缴领金期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大龄延长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将不再次续发。
  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大龄领金人员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待遇终止后再一次性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审核后发放至本人社保卡。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参与违法活动致死除外),其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一年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缴费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方式与失业保险金相同。
  5.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培训课时确定,最高可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杨玉堂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