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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延安市黄帝手植柏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黄帝手植柏的保护,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黄帝手植柏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帝手植柏是指位于延安市黄陵县黄帝陵景区轩辕庙院内,相传为中华民族人文初祖轩辕黄帝栽植,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柏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黄帝手植柏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帝手植柏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黄帝手植柏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延安市、黄陵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黄帝手植柏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帝手植柏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工作。
  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为黄帝手植柏的养护责任单位,负责黄帝手植柏的日常养护及相关文化挖掘、研究、传承、宣传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帝手植柏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纳入预算管理的黄帝陵事业性收入、黄帝陵基金会的募捐收入,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用于黄帝手植柏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
  第六条【技术指导】延安市、黄陵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古树名木保护领域专家,组建保护工作专家组,定期开展黄帝手植柏生长情况评估诊断,加强对养护责任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科学养护能力。
  第七条【养护措施】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黄帝手植柏:
  (一)确定专人保护,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立围栏、保护标志标识;
  (二)至少每半年对黄帝手植柏的健康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动态调整养护措施;
  (三)建立并运行覆盖关键生理生态指标的智能化健康监测系统,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进行日常巡查与定期监测;
  (四)做好雷电、雨雪、大风、冰雹等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火灾的防御工作;
  (五)建立并维护黄帝手植柏的专项数字化档案,运用信息技术记录其生物学特征、生长环境、保护历史、监测数据等信息;
  (六)及时制止损害黄帝手植柏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七)发现黄帝手植柏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症状等问题,上报黄陵县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措施救治和复壮。
  第八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损害黄帝手植柏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采伐、移植黄帝手植柏;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攀树折枝等;
  (五)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破坏其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七)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八)其他危害黄帝手植柏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文化传承】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黄帝手植柏的典故、传说、生长历程、保护事迹等故事,开展多种形式的展示、传承、宣传活动,提升黄帝手植柏的文化传播力、影响力,传承好标记中华民族历史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鼓励支持开展黄帝手植柏保护历史、资料整理等工作,阐释黄帝手植柏的文化价值,创作黄帝手植柏的文化艺术产品,研发创意产品,推动黄帝手植柏的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条【科学研究】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黄帝手植柏种质资源圃、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研究,发展柏树品种。
  第十一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黄帝手植柏的保护和文化传承。
  对在黄帝手植柏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手植柏及其管护设施的义务,对损害黄帝手植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黄陵县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采伐、移植黄帝手植柏的,由黄陵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黄陵县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黄陵县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黄帝手植柏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兜底条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