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魏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于2026年6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版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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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延安市魏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
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延安市魏长城保护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魏长城保护,规范魏长城利用行为,传承长城文化和弘扬长城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魏长城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魏长城,是指战国魏长城,包括墙体、敌台、烽火台、山险、河险等各类遗存以及相关设施。
魏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政府责任〕魏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市人民政府、魏长城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魏长城保护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魏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与魏长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将魏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魏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长城保护有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文物主管部门、魏长城所在地的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魏长城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
具有魏长城保护职责的机构负责魏长城日常养护、巡查监测、调查研究等工作,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对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魏长城段落,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文保员对魏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给予文保员适当补助。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魏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协同保护〕市人民政府、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的市、县在魏长城保护、利用等事项的协作、协商和交流,促进魏长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魏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市人民政府、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其毗邻的市、县人民政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魏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全民参与〕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魏长城的义务。
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魏长城保护。
第七条〔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陕西省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规定。
第八条〔保护范围工程作业〕在魏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依法报请批准,并必须保证魏长城的安全。
第九条〔控制地带工程建设〕在魏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魏长城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魏长城的保护级别和建设工程对魏长城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条〔影响长城建筑的调查与处理〕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危害魏长城安全、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十一条〔保护标识〕魏长城所在地的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记录档案,在魏长城、敌台、烽火台等本体外设置护栏、围网等隔离设施及保护标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立警示标志。隔离设施、保护标识和警示标志的设置不得破坏本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魏长城保护设施、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在魏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沙、取石或者种植、采挖、放牧;
(二)刻划、涂污,攀爬;
(三)架设、安装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搭建临时建筑;
(四)驾驶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碾压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挖掘沟渠、窑洞,修建坟墓;
(八)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保护修缮原则〕保护修缮魏长城应当依法办理文物保护工程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长城本体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保护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魏长城资源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研究宣传〕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挖掘魏长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宣传展示长城历史沿革、体系构成、建造技艺和精神内涵等。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魏长城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魏长城保护公益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魏长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益诉讼〕因违反本条例造成魏长城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指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施行期限〕本条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