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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近期,我区违法建设呈现出抬头迹象,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重点建设项目周边,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等区域尤为突出,严重扰乱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各种名目擅自与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签订土地租赁、承包或买卖协议。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建筑材料、查扣施工机械,并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1.非法租赁、承包、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未经许可,擅自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改建、扩建的;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开挖建设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策划、组织和投资实施违法建设,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从事、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活动的,从严追究责任;对在违法建设活动中充当保护伞,或与违建当事人有里应外合、利益勾结,在违建活动中谋取好处的区、镇、社区、村(组)干部,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对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土、林业、规划、水务等部门要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知学、懂法、守法,自觉成为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监督员和执行员。
  八、宣传、广电、信息等部门和媒体,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全区开展集中整治“双违”专项行动进行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的宣传报道,使专项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
  九、各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及村组、社区要早发现、早查处,坚决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思想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拆除清场不彻底或推诿扯皮、责任不实,导致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为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鼓励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检举和揭发违法建设行为,本次专项行动实行监督举报奖励机制。
  (一)奖励制度
  举报违法建设5间房屋以下,经核查属实后,一起奖励1000元;举报违法建设5间以上10间以下,经核查属实后,一起奖励1500元;举报违法建设10间以上,经核查属实后,一起奖励2000元。
  (二)奖励办法
  1.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线索)进行奖励;
  3.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4.接到举报经核实后,7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超过两个月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保障措施
  1.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线索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2.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举报也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四)举报电话
  统一举报电话:区规划监察大队 
  0911-2124128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