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主要有以下六点变化。
一、账户分类,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户。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互联网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和Ⅲ类户。2016年12月1日前开立所有账户不受影响。
二、增加转账方式,转账“可撤销”,行内转账免费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款、转账业务等,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2016年9月30日起3个月内实现免费。
三、转账笔数和金额事先约定
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当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四、6个月无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五、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
可以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业务;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等将受严惩;发现冒名开户的将被没收身份证并移交公安机关;暂停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的业务;银行可以拒绝无正当理由的异地开户。
六、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号码对应关系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要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建议广大市民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同时,做好自身资金安全保障和管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