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南卫东)我市从即日起上调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由过去的每年最高60210元提高至66230元,增加了6020元。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全省统一优待政策。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提高标准的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部分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了10%左右。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抚恤金标准。其中,最高标准为因战一级,抚恤金标准为每年66230元;最低标准为因公十级,抚恤标准为每年6300元。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中,最高为因战一级,每月补助5519元,最低为因公十级,每月补助52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828元,比过去增加349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其中,烈属标准提高到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6980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其中,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从2016年征兵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