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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按照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2016年度报告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法人证书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16]35号),现就全市开展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证合一”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管理范围: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程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范围包括:直属事业机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受委托管辖的其他事业单位(中省驻延有关事业单位)。
  2.办理时限:2017年1月至3月31日。各事业单位应依照我市《实施意见》及《操作规范》,分别在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逾期未办者,责任自负。
  3.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事业单位社会信用管理和民事活动行为过程中“身份”识别唯一合法凭证,《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废止并收缴。
  办公地址: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综合楼10层1076号
  业务电话:0911—2161076 
 

延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