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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诫
无照醉驾无牌车辆引发肇事触犯刑法
一男子被拘役3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苏静 记者 贾志敏)醉驾入刑后,醉酒开车的现象日益减少,但总有些人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顶风作案。近日,刘某就因为无证醉驾且发生事故被黄陵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10月21日13时许,刘某和三个朋友在黄陵县太贤社区门口饭馆吃饭喝酒,16时许,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的金元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其中一位朋友到太贤幼儿园接孙子。车辆行至阿党镇太贤街道路段过减速带时,该三轮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杨某某报警。16时20分,黄陵县公安局提取了刘某的血样,后经检验报告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37.75mg/100ml,属醉酒驾车。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随后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陵县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车牌号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