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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员工怀孕解除合同被判赔偿不冤
  公司在不知晓女员工怀孕予以解除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日前,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判决重庆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30334元。(5月8日《重庆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作出解除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理当向被解除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说,重庆某保险公司因解除怀孕女职工被判赔偿金三万余元,一点也不冤。
  虽然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晓王某已怀孕,不属于违法解除。但这样的辩解并不能抵消解除劳动合同前王某已怀孕一个月的事实,更不能成为想逃脱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想想也是,解除一个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绝非儿戏,应当慎重才是。即便王某非解除不可,也要先弄清楚她是否属于“三期”,然后再作决断也不迟,怎么能不问青红皂白就干出违法的事来?
  其实不难想见,一些用人单位并非“不懂法”,而是长期以来对女职工怀有偏心。因为在这些用人单位看来,女职工一旦结婚生育,再加上一些生理上的原因,在同酬的情况下,男女却不能同工,就会提高用人成本,实在不划算。又由于用人单位主观霸道,所以,现实中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自然,这种缺少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对女职工是不公道的。
  就此而言,渝中区法院秉公执法,为女职工权益撑起“保护伞”,值得点赞。的确,确保女职工权益不受侵害,我们不能光指望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的健全和给力。(选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