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新银 通讯员 杨晓亮)8月7日,延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由于借款人半路消失下落不明,保证人无奈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借款。
2013年8月23日,张某界向张某飞借款10万元整,约定利息为3分,李某江、任鹏某是借款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之后,张某飞多次向张某界催要借款,张某界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最后竟然不见了影踪。无奈,张某飞起诉保人李某江、任某鹏,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李某江、任某鹏各承担5万元,任某鹏当庭兑现了5万元,李某江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并清偿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要谨慎考虑,因为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