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贫困县资金整合后,是否可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方面?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方面。纳入整合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在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及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90 贫困县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尽其力、各计其功”的原则对涉农资金进行捆绑使用是否符合涉农资金整合要求?
答:这种方式未体现涉农资金整合总体要求。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要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与资金捆绑使用中“按原渠道安排、不调整资金用途、按原办法管理”的做法有根本区别。
91 非贫困县能否享受国家涉农资金整合政策?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明确规定,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范围仅限于贫困县。非贫困县不能享受涉农资金整合政策,但可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试点方案》(陕办字〔2015〕23号)有关要求,对涉农资金按原有的资金捆绑方式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92 新出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