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基本项)
(四十一)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关键项)
(四十二)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基本项)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三)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关键项)
(四十四)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项)
(四十五)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关键项)
当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发现当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基本项)
鼓励和支持本地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项)
(四十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当地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鼓励项)
(四十七)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交流沟通。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基本项)
(四十八)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基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