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亚茹)为周转资金借贷款,不惜代价造假骗取合法手续,在某信用社贷款300万元。近日,延川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某信用社贷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2年,刘某某因做生意需要一大笔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又不想失去投资机会,所以他产生了向银行借贷款的念头。因为自己是个外行人,不懂得如何才能成功贷款,所以就拜托好友高某帮忙打听贷款的事。没过多久,高某对他说在信用社贷款只要手续合法就可以。于是,刘某某找到做资料的陈某某,并给陈某某提供了A贷款有限公司及B担保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没有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然后,陈某某找到延安某会计事务所做了财务审计,并出具了财务审计报告。至此,一份“合法”的贷款手续准备齐全,在陈某某将做好的贷款资料交给刘某某时,刘某某给他支付了1000元作为报酬。
2012年10月份,刘某某拿着做好的贷款资料到某信用联社营业部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借贷一年,申贷金额为500万元。后经信用联社研究同意给刘某某贷款300万元。2012年10月,信用联社营业部根据贷款资料中的钢材购销协议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300万元转到A有限公司账户上。过了几天,刘某某又将这300万元从该公司账户转到了高某的个人账户上,刘某某说这属于他在高某处煤矿的投资,钱款打过去高某给他百分之十五的股份。借款期间刘某某共偿还利息634658元,之后分文未付,一直拖到现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提供虚假钢材购销合同、财务报告等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300万元,并改变贷款用途,到期后经催收300万元贷款及部分利息仍未归还,被列为损失类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