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辉)一男子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吊销驾驶证,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醉酒无证驾驶,被从重处罚。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9月6日15时许,黄龙县男子张某酒后驾驶陕AY93C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富县北教场沿309国道行驶至富县直罗镇安家川路段发生单方事故,被举报后,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其血醇检验结果96.51mg/100ml,系醉酒驾驶。同年9月13日,张某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年9月14日,张某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22时,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酒后驾驶陕JZQ858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黄龙县一KTV驶往该县西山坡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浓度为17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但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