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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洛川苹果”品牌在网上销售宣传
白水县一电商涉嫌商标侵权受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 杨桦 记者 朱佳雨)“本以为从洛川收购来的苹果就能以‘洛川苹果’进行销售,没想到,却侵权了。”日前,渭南市白水县天猫某旗舰店负责人代某就经历了这样的尴尬。
  “洛川苹果”地理证明商标是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由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持有,在实体店和网络销售都要经过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授权。近几年,随着“洛川苹果”的品牌知名度不断提高,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假冒“洛川苹果”,严重影响了“洛川苹果”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对洛川苹果品牌造成严重损害。今年,洛川县提出,要对“洛川苹果”品牌假冒伪劣行为零容忍,重拳出击,规范“洛川苹果”品牌管理。
  8月底,洛川县工商局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渭南市白水县一电商在网络上销售“洛川苹果”,在与“洛川苹果”品牌商标持有者核实后,确定其涉嫌商标侵权,并立即与白水县工商部门联系,请求协助调查。
  “该电商今年在天猫平台开了销售苹果的旗舰店后,未经授权,就以‘新鲜洛川苹果’‘精品洛川红富士苹果’等字样在网店上进行销售宣传,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负责人说。
  9月5日,洛川县工商局联合县苹果营销办、苹果产业协会组成“洛川苹果”品牌维权工作组,赶赴渭南市白水县进行维权。工作组到达白水县后,与当地工商部门取得联系并约见涉事电商负责人代某。
  起初,代某觉得冤枉,认为“洛川苹果”是地理证明商标,从洛川收购的苹果都可以使用“洛川苹果”商标,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妥。工作组明确指出,“洛川苹果”是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必须持有商标授权方可使用。凡未经授权使用“洛川苹果”“洛川红富士”等字样销售苹果的行为,均属商标侵权行为。并要求代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网页上的相关内容全部撤除。
  9月6日,在工作组的监督下,代某将其网店上所有侵权内容全部删除,停止侵权行为。
  县工商局副局长孙新民说:“洛川县欢迎各经销商通过实体店、网店销售洛川苹果,但必须取得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的商标授权。对于网上的假冒‘洛川苹果’品牌行为,县工商局将继续加强网络巡查,同时配合京东、天猫等平台,对有洛川地理证明商标侵权行为的,进行线上线下同步出击,严厉打击,确保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冒用、不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