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克宁 张英)六旬老人受雇他人,工作期间不慎摔伤,高额医疗费用难以承担,一纸诉状将雇主告至法院。1月7日,延川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苏某长期雇用六旬老人张某在自己的屠宰场从事屠宰辅助工作。2018年2月的一天,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地面积冰,不慎滑倒受伤住院。经诊断,股骨粗隆间骨折,治疗10天共花医疗费31018.36元。事后苏某赔偿了2.8万元后拒绝赔偿剩余费用。经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还需8000元。张某认为自己为苏某提供劳务,现在因工受伤,苏某理应承担全部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苏某诉至延川法院,请求法院公断。
受理案件后,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至法院,并对二人进行释法明理。法官认为,二人虽然没有签订雇用合同,但是口头雇用也形成了雇用关系。在雇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受雇方因工受伤,那么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析法和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苏某愿意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2740元。张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