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血和用血要不要收费?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全血和成分血的收费标准,收取用于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用血费用)。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血费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配血费用。医疗机构对血站供给的血液,不再重复检测,需要采用其他辅助医疗手段输血增加费用的,应当征得患者同意。
无偿献血者如何享受用血优惠政策?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凭有效证件,优先用血并享受下列优惠: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献血者本人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献血者的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用血后从本人献血总量中核减;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用血后从本人献血总量中核减;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的,按所输注血液制品的收费标准核销血费。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或异地临床用血出院医保结算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就医单位出具的出院结算发票、病历首页复印件、临时医嘱复印件和关系有效证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直接核销血费;医疗机构不具备直报条件的,到市中心血站或采血点核销血费。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革命荣誉军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者、社会救济及优扶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明可优先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