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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关人员 处罚涉事企业
我市对两起水污染事件进行追责
  本报讯(记者 郑鹏)7月1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4月18日、5月27日,我市洛河水域发生两起水污染事件。污染清理后,我市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洛川、富县政府及所属责任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企业进行了责任追究。
  “4·18”洛河水污事件发生后,我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4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延安石化厂进行了170万元的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延安石化厂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含工业废水污水一案移送洛川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4人进行了行政拘留15日处罚。炼化公司依据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对延安石油化工厂16名责任人及责任领导进行了追责,免职1人、降职1人、记过处分1人,待岗处分3入,诫勉谈话2人、罚款10人。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又下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要求该厂停运相关设备。
  富县“5·27”洛河污染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对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净化站未验先投、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油一厂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项违法行为共处138万元的处罚。并于5月31日对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书,查封了其3个井场,并查封中石化华北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1个井场,6套采油设备。5月3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开展了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司法和环境损害评估,日前已完成环境损害评估认定所需资料收集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6月3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对华北油气分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了约谈,要求华北油气分公司启动内部追责。6月11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分别对在该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油气勤探管理部主任、副总工程师、安全环保处处长给予警告处分;对华北油气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对延能联合作业部副总经理记大过处分;对延能联合作业部生产运行部主任降级处分;对延能联合作业部生产运行部主管撤职处分。同时,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于5月31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四人全部归案。
  7月8日,市政府召开会议,要求洛川、富县两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遏制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随后,市纪委监委驻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组对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在“4·18”洛河水污染事件中负有责任的洛川县环境监察大队交口河中队中队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洛川县纪委监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交口河镇副镇长、县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在“5·27”洛河水污染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富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进行了诫勉谈话;对富县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富县纪委监委对在“5·27”水污染事件中负有责任的茶坊镇人大副主席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县水务局副局长、县石油协调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