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袁敏)“我只偷吃了人家4两猪肉和半袋冰糖,怎么就构成盗窃罪了呢?”庭审前,被告人兰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百思不得其解。
“虽然你偷的东西一共才价值7元,但是你的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犯罪不受盗窃财物的金额限制,所以你涉嫌犯罪了。”法官的一席话,让庭审现场的兰某某懊悔地耷拉下了脑袋。
被告人兰某某与吴某、许某某同住在宜川县某小区同一楼层,该小区一梯四户,兰、吴、许三人系邻居。去年10月份的一天,吴将许遗留在门上的钥匙拔出,因吴与许有矛盾,吴就把钥匙交给担任该楼楼长的邻居兰,让其转交给许。但兰并没有将钥匙交还给许,而是趁许家无人之际,私自用钥匙打开许家房门进入家中,在厨房冰箱内看见一块猪肉,切下四两带回家后将猪肉食用。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元。今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兰又趁许家无人之际,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其家中,将放在冰箱顶上的半袋冰糖带回家后食用。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元。
虽然盗窃财物的鉴定价值仅为7元,但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8月15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当庭作出判决:兰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