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0年,某村的钱某与卜某经过协商,将自己所建的一棚40米长的温室大棚转包给卜某,承包费为每年1万元。时间已经过去三年了,卜某只给了钱某1万元,剩下的2万元至今未付。今年,钱某准备给儿子结婚,曾经多次向卜某催要,但卜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村委会几次调解均没有成功,2013年5月18日,包片领导镇人大副主席李某知道后,为防止矛盾激化,要求司法所调处这起纠纷。
了解纠纷过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当地村民,了解到卜某的大棚效益还是比较好的,每年大约有四五万元的收入,卜某对大棚种植的积极性是很高的,没有放弃的想法。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了卜某,向他了解其中的缘由。原来2013年初,钱某因为给儿子订婚,曾向卜某借了5000元。卜某不给2万元承包费的原因是钱某借他的钱也没有还。在了解真相以后,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讲道理、讲法律、做思想工作,卜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及时还清所欠2万元承包费。
评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承包费与借款纠纷。因卜某的错误认识,导致双方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纠纷,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使矛盾得以化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加,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宽广。按调解是否通过诉讼进行,调解可分为: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无论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调解,均需遵循自愿及合法性原则,即首先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次调解人(机关)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及时、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减少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相互谅解,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本案的调解即为诉讼外调解,司法所很好地履行了调解职责,是通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范例。乡村往往是诉讼资源缺乏而简单民事纠纷频发的区域,村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正好可以利用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优势,积极发挥调解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