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马四在未打招呼的前提下,为给其母亲修建坟墓,擅自在马三承包的山地上打通了一条宽5米(侵占0.45亩)的通往自己山地的通道。马三承包的山地在马四山地的下面,只隔一条地塄,马四在建墓的过程中没给马三打招呼又侵占其0.3亩山地。2010年8月,马三发现自己承包的山地被他人毁坏侵占,找马四说理时,马四矢口否认,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马三遂找到村调委会主任要求尽快给予调解处理,但由于种种原因,此事一拖就是四年。
2013年3月的一天,马四的母亲去世了,马三借此机会再次向村调委会申请调解此事,否则不让埋人。村调委会主任感觉事态严重,便及时到城镇司法所找到所长白应林,把此事的来龙去脉详细叙述了一遍,白应林听后立即向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领导批示由司法所负责,包村干部配合尽快介入调查调解。为了防止事态的扩大,所长和村干部要求双方当事人保持克制,先处理好马四母亲的后事,并约好在4月15日到事发现场进行丈量勘查取证并调解此事。
2013年4月15日,经过实地勘查丈量(马四实际侵占马三的山地0.75亩),由司法所所长白应林主持在村委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理由,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困境。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和双方陈述的理由,白应林和村调委会主任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马四侵占马三土地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又根据墓葬已经修好的事实,希望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一方承认错误,另一方做出退让。然后依据《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拿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即:由马四向马三当面赔礼道歉;马四侵占马三的0.75亩山地,由马四在自己承包的川台地里给马三兑换1亩;由马四在自己承包的山地中另外找一块(不超过1亩)补给马三;双方当事人自调解之日起不能因此事再纠缠不止;当事人如有一方反悔,由反悔方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此调解方案,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当即在司法所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四年的土地侵占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调解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明法析理,通过耐心的沟通说服工作,促成了纠纷的处理,解决了一起持续四年的土地侵占纠纷案,防止了民转刑的严重后果,调解效果较好。
(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