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0日下午某学校食堂开饭期间,被告人孔某与被害人段某发生推搡。3月11日早上6时许,段某叫了同校的郭某、任某、王某到学校男生公寓321宿舍“教训”孔某。段某先将孔某推了一把,孔某拿起暖水瓶打了段某的头部,后又拿床边护栏钢管在段某的头部打了一下,致段某头部受伤倒地。后段某被孔某等人送往医院治疗,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段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2年8月18日,富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的指派通知书,指派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孔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会见了孔某,并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多次前往公安局、医院以及学校调査取证,为开庭做了充分准备。庭审中,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涉嫌故意伤害罪无异议,紧紧围绕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能给被告人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评析
本案中,因被告人孔某未满十八岁,且其亲属未为其委托辩护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案辩护律师尽职尽责,为被告人孔某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案最终得以公正判决。(市司法局提供)“七五”普法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