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浩楠 王强 通讯员 白皓)2019年12月30日下午,延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董某胜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以董某胜为首的恶势力,纠集王某甲(已死亡)、吕某亮、吴某、冯某、王某军等,以民间放贷为名出借高利贷款。放贷时事先扣除利息,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全额本金借条,虚增借款金额,借条上未注明约定利息,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之后以各种手段软硬兼施索要高额利息;被害人无法偿还时,将利息转本再次出具借条,之后强索利息“借条”。在索债过程中,董某胜等人或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为威胁、强迫特定关系人担保,对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交付财物;或要求被害人签订房产买卖、车辆买卖等合同,后强卖铲车、强占房屋;或介绍团伙其他成员为被害人再次出借高息贷款,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垒高债务;或隐瞒真相,刻意制造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或威胁、纠缠、滋扰、殴打被害人或保证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锁厂房、学校大门,运用多种手段催收“借款”,严重影响多名被害人生活、工作,致使多名被害人经营受损、债台高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董某胜为首的恶势力,以民间借贷为名,长期在延长县域内高息放贷;在索债过程中,董某胜组织、参与、纠集王某甲(已死亡)、吕某亮、吴某、冯某、王某军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滋扰、纠缠等方式,软硬兼施,诱使、胁迫他人出具借条、虚增债务,并因索债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县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又讯2019年12月26日,甘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东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首要分子刘某东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郝某清、高某平、任某东等12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4.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东、郝某清以家族和村组为依托,纠集高某平、任某东、崔某、郝某飞、郭某红等多名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多年来在下寺湾镇、桥镇乡一带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刘某东为首要分子,郝某清、高某平为重要成员,任某东、崔某为积极参与者,郝某飞、郭某红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刘某东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开设赌场犯罪3宗,非法拘禁犯罪1宗,强迫交易犯罪1宗,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宗,另有违法行为2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刘某东为首的犯罪集团,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