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张某某在徐某某承建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左手无名指被楼板压伤,经医院治疗,张某某的无名指远端两节截肢,住院治疗23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共1.5万元,徐某某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张某某要求徐某某赔偿10万元损失,而徐某某认为张某某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则,张某某为索赔阻拦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失,应由张某某赔偿,形成纠纷。
某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认为徐某某作为雇主对雇员张某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张某某在作业中疏忽大意致自己受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达成徐某某赔偿张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4.3万元(其中医疗费1.5万元已支付)。
评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应当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徐某某与张某某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传统民法上的雇用关系),徐某某施工有没有施工资质,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具有施工资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反之,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其次,应查明损害事实,事发时间、地点、经过和结果以及损伤程度,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等。如果徐某某与张某某是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按照相应的工伤待遇标准调解赔偿。如果双方之间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失,调解赔偿。 (市司法局提供)